李毅中:行業協會要破解發展瓶頸,實現轉型發展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加快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責權、依法自治、發揮作用”。我們要準確把握中央對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的一系列論斷和要求,積極獻計獻策,推動行業協會改革順利進行。
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現人財物分離,這是一項重大改革,關系到行業協會定位和未來發展。脫鉤不是簡單地甩掉財政包袱,更重要的是去行政化,走市場化,讓行業協會自主自立,成為市場主體。“脫鉤”對行業協會來說是一個逐步穩妥“放生”的過程,不能簡單處理,一放了之。
行業協會發展面臨的困難
推動改革還應該看到,行業協會目前的狀況還與整個經濟發展、產業發展和市場經濟發展存在著許多的不相適應。
行業協會立法滯后,行業協會的職能不明確。有關行業協會的立法醞釀多年,但是沒有突破性進展。我國現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屬于程序性法規,側重于登記管理,難以為行業協會的健康發展及其作用的充分發揮提供制度保障。對行業協會在法律定位、組織原則、社會地位和職能作用等方面沒有明確的界定,與條例配套的實施細則和制度尚未出臺。這是制約行業協會發展的主要問題。
協會稅費負擔過重,不少行業協會生存發展存在較大困難。行業協會稅收制度不完善,缺少對會費收入、捐贈收入、政府資助和有償服務收入的稅收優惠政策,許多稅收制度參照企業設計,無法體現行業協會公共性和非營利性的特點。
行業協會面臨人才困境。大多數行業協會的經費不足,難以留住人才,專職人員數量較少。作為行業代表性組織,行業協會對人才的要求較高,而現實中由于缺乏明確的行業協會人事制度、工資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許多行業協會的專職工作人員待遇較低,“引不來”和“留不住”的問題日益突出。
行業協會要自立生存、自強發展、自律共進
行業協會正面臨一個重大發展機遇期,能不能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勇于擔當,釋放活力,發揮作用,是一次生存與發展能力的考驗。
堅持自立生存,拓展服務路徑。全面融入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與經濟體制改革全局,自主探尋市場化的服務路徑,自主開拓生存發展空間;積極參與行業協會管理制度改革,擺脫依附政府的觀念和體制束縛,增強發展活力;自主開展內部管理,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提高市場競爭力。
行業協會和政府脫鉤勢在必行,職能上去行政化,財政上取消事業費,協會面臨的問題自然是解決經費來源。出路只有一條,就是立足服務宗旨,為政府、社會、行業、企業服務,為會員服務,以自身高質量、高效率的服務滿足服務對象的要求,以付出辛勤勞動的價值換回合法、合理、公平的回報。市場是廣闊的,需求是存在的,競爭也是激烈的。不能等、靠、要,不能期盼恩賜過日子,只有自立,才能生存。
堅持自強發展,增強內生動力。行業協會不僅要活下來,還要活得好,發展得好,就要做到努力提升“三種能力”。一是提升自身建設能力。要建立健全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不斷提升協會的自我管理、自我運作和自我發展能力。二是提升服務會員能力。堅持“四個服務”,突出做好為會員的服務。不斷豐富服務會員內容,創新服務方式,為會員維權提供制度保障,為會員交流合作搭建平臺,真正把協會辦成會員之家。三是提升創新發展能力。要不斷增強創新發展的緊迫感和使命感,凝聚行業力量,創新工作思路,打造品牌項目,提升專業管理水平,引領企業開拓市場。
堅持自律共進,守法誠信,健康發展。行業協會必須依照法律程序設立和運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依法進行自我治理,嚴格遵守國家勞動關系、財稅管理等制度要求;自主規范會員行為和協會自身行為。要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規行約,規范會員企業行為,主動協調會員企業關系,為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促進行業協會改革發展的建議
加快行業協會法立法進程,以滿足當前行業協會發展的緊迫需要。推進改革要依法行事,行業協會法應該是呼之欲出了。建議將行業協會立法工作列入國家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建議立法明確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能定位,明確政府部門職能轉變的范圍、事項、時限和要求,明確行業協會的運行機制。建議有關政策出臺前廣泛聽取行業協會意見,反映行業協會的真實訴求,提高政策的科學性與針對性。要讓行業協會更多地參與立法過程,集中表達行業或領域內的共同意愿,提高立法質量。
改革的有效實施應當做到保障在先。政社分開要實現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必要的外部監管和服務保障必須同時跟上,社會的配套改革要相應協調進行。如針對產業體系的系統維護要慎重處理好協會間的代管關系,重視事業單位在產業體系中的作用;保持政策延續,處理好勞動保障、社會保險方面的歷史遺留問題;在資產的界定和處置上要考慮協會生存發展和事業貢獻的實際需要等。
加大扶持力度,培育行業協會發展壯大。建議建立財政支持行業協會發展的政策體系,通過建立政府向行業協會購買服務制度、公共財政資助和獎勵機制、行業協會發展專項基金和培育孵化基地等措施,多渠道扶持行業協會發展。完善行業協會稅收優惠政策,簡化稅收減免程序,擴大稅收優惠種類和范圍,逐步建立統一、合理、普惠的行業協會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落實政府職能轉變,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政策。加快落實政府轉變職能,把適宜行業協會行使的職能委托或轉移給行業協會,進一步拓展行業協會有關標準制定及測定評估的功能。建立政府委托行業協會工作目錄并動態調整,經費應公平公開按時給付,購買服務的資金應納入國家財政預算;購買服務的資金由行業協會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支配和使用,不以專款專用的方式管理。
推進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健全行業協會人事管理、社會保障、人才交流、職稱評定等政策,逐步推進職業資格制度,著力培養一支了解國情、熟悉行業、洞悉市場、有國際視野和專業管理能力的協會管理職業化隊伍,促進協會工作人員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和技術結構不斷優化。配套研究建立行業協會工作人員薪酬制度,有利于吸引高素質人才,促進行業協會可持續發展。
建立健全行業協會參與協商民主的機制體制,確立行業協會協商民主的主體地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首次把社會組織列入國家協商民主體系的重要形式和渠道之一。要認真研究建立健全保障行業協會參與協商民主建設的體制機制,提高協商的能力與水平。建議在人大、政協增設行業協會代表名額,使行業協會參與協商民主制度化、機制化。(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會長 李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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